借摩托车给无证酒友出事故 法院:车主也需担责!
2025-10-11 17:34:1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游岚 | 作者:任子墨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510
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任子墨)酒后无证驾驶他人摩托车撞上逆行的未登记电动自行车,责任如何划分?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。

2024年10月16日傍晚,杨某驾驶一辆未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,与对向驶来的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,事故导致李某、杨某及摩托车乘客陈某三人受伤。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,杨某因逆向行驶及未佩戴安全头盔,承担事故同等责任;李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,同样承担事故同等责任。

事发时李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登记车主为王某。事故当天,李某在王某家中用餐并饮酒,期间向王某借用摩托车回家。王某在明知李某没有有效驾驶证且已经饮酒的情况下,仍然将车辆借给了李某。

由于三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,受伤的杨某将李某与王某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其损失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,无证、醉酒驾驶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,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60%的赔偿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,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王某明知李某无证且饮酒,仍出借车辆,存在明显过错,法院酌定由王某在李某应承担的60%赔偿责任范围内,承担20%的相应赔偿责任。

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杨某5万余元,车主王某赔偿杨某1万余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法官提醒:本案中车主明知借车人无驾驶证且饮酒,仍出借车辆,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“借车”并非简单的情谊行为,车主需尽到审慎注意义务,切勿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、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。广大车主应增强法律意识,严格管理车辆,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。 

一审:徐   娟

二审:游   岚

三审:张   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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